a. OpenAtom Open Hardware License,Version1.0(OpenAtom OHL 1.0):开放原子开放硬件许可协议第一版是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组织起草的宽松型硬件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采用中英双语起草且未限制适用法,可满足本土语言偏好及国际化生态拓展双重需求。为适用于硬件许可,该系列硬件许可协议定义了“硬件源信息”“硬件”“补充材料”等术语。相较于其他硬件许可协议,上游权利人除可以基于其许可硬件源信息、硬件外,还可以灵活选择是否将模型参数、数据代码等“补充材料”随附硬件源信息一并进行许可。在遵守其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可以在任何媒介中复制、分发硬件源信息、补充材料及其修改,并基于其制造、委托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转让、出租、展览硬件。若上游权利人采用该许可协议,则下游用户在分发修改后的硬件源信息、补充材料时,应向接收者提供本许可协议的副本;保留所有声明;以显著方式向接收者提供修改说明。向硬件源信息、补充材料、硬件的接收者提供至少3年内可正常访问前述相关信息的有效URL或二维码。许可协议官网:https://openatom.cn/law/licence
b. Solderpad Hardware License v2.1(SHL-2.1):Solderpad硬件许可协议2.1版为面向硬件许可的宽松型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自2020年6月起由开放源码硅基基金会(FOSSi基金会)接管该许可协议的维护工作。该许可协议沿用了Apache 2.0的内容,并在Apache 2.0基础上增加或重新定义了目标形式(Object form)、源形式(Source form)、作品(Work)、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权利(Right)等术语,以便针对硬件许可进行扩展。若上游权利人采用该许可协议,则下游用户在遵守其许可条件(同Apache2.0)的前提下,可以源形式或目标形式,复制、制造、调整(adapt)、修复(repair)、公开展示、公开运行、转许可、分发作品/衍生作品及准备衍生作品。许可协议官网:https://solderpad.org/licenses/SHL-2.1/
c. CERN Open Hardware Licence Version 2-Permissive(CERN-OHL-P-2.0):CERN开放硬件许可协议2.0版是面向硬件的系列硬件许可协议。为适用于硬件许可,该系列硬件许可协议均定义了“源信息”(Source——设计材料或数字代码等信息)、“产品”(Product——使用、应用或处理授权源信息产生的最终或中间形式的设备、组件、作品或实体)等术语。为适应不同的使用场景,该系列许可协议共包括三个变体:CERN OHL-P 2.0(宽松型)、CERN OHL-W 2.0(弱互惠型)和CERN OHL-S 2.0(强互惠型)。在遵守许可协议各自的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均可以使用、复制、修改、传输源信息和产品,并制造产品。若上游权利人采用CERN开放硬件许可协议-宽松2.0,则下游用户在传输(Convey)修改后的源信息时,可采用与该许可协议不同的许可协议,但应保留原有声明、增加修改说明,并向源信息或修改后源信息的接收者提供本许可协议副本。另外,下游用户在制造、传输产品时,应向产品接收者提供适用于该产品的所有声明。许可协议官网:https://gitlab.com/ohwr/cern_ohl_p_v2
d. CERN Open Hardware Licence Version 2-Weakly Reciprocal(CERN-OHL-W-2.0):除“源信息”“产品”外,CERN开放硬件许可协议-弱互惠型2.0还增加了“可用组件”“完整源信息”“源信息地址”“外部材料”等术语的定义。若上游权利人采用该许可协议,则下游用户在传输修改后的源信息时,应保留原有声明;增加修改说明;必须将修改后的源信息作为整体以该许可协议进行许可——“互惠条款”(但不包括其中的可用组件或与其交互的外部材料,可用组件及外部材料仍基于其自身适用的许可协议进行许可);且若接收者未收到修改后的源信息副本,还应为修改后的源信息添加地址声明。另外,下游用户在制造、传输产品时,应向产品接收者提供完整源信息或其地址(同样遵从上述许可条件);且若源信息声明指定了声明方式,则下游用户必须以该指定方式在产品或其外包装/说明书中以显著方式展示源信息地址。若下游用户传输的产品包括外部材料,则其向产品接收者提供的产品的完整源信息并不包括该外部材料的源信息。许可协议官网:https://gitlab.com/ohwr/cern_ohl_w_v2
e. CERN Open Hardware Licence Version 2-Strong Reciprocal(CERN-OHL-S-2.0):除“源信息”“产品”外,CERN开放硬件许可协议-强互惠型2.0同样包括“可用组件”“完整源信息”“源信息地址”等术语的定义。若上游权利人采用CERN开放硬件许可协议-强互惠型2.0,则下游用户在传输修改后的源信息时,应保留原有声明;增加修改说明;必须将修改后的源信息作为整体以该许可协议进行许可——“互惠条款”(但不包括其中的可用组件,可用组件仍基于其自身适用的许可协议进行许可),且若接收者未收到修改后的源信息副本,还应为修改后的源信息添加地址声明。另外,下游用户在制造、传输产品时,应向产品接收者提供完整源信息或其地址(同样遵从上述许可条件);且若源信息声明指定了声明方式,则下游用户必须以该指定方式在产品或其外包装/说明书中以显著方式展示源信息地址。许可协议官网:https://gitlab.com/ohwr/cern_ohl_s_v2
f. 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TAPR开放硬件许可协议是面向硬件的互惠型(著佐权型)许可协议。在遵守其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分发设计文档(Doucmentation),并制造、委托制造、分发据此制造的产品(Product)。若上游权利人采用该许可协议,则下游用户在分发修改后设计文档时应将以特定格式提供其创建的所有新的文档文件及其修改的每个文件的原始版本及修改版本,并保留原设计文档的所有版权及其他声明;在特定文件中对修改进行说明并以本许可协议对其进行许可;且不得变更许可协议——即“互惠条款”(又称作“著佐权条款”“传染性条款”)。若下游用户制造或委托制造产品,则硬件设计文档应包括允许他人制造产品所需的所有合理要素。下游用户根据设计文档制造产品时,应保留所有声明(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板上的版权声明)。下游用户在分发根据设计文档制造的产品时,应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档副本,或三年内应要求提供设计文档,或在分发产品后三年内提供可下载设计文档的URL地址。许可协议官网:http://www.tapr.org/ohl.html
g. 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2.0):Apache 2.0、MIT、BSD为常见的宽松型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但Apache 2.0条款相较于MIT、BSD更为详尽,且包含专利授权条款,在软件项目中采用率较高。在遵从Apache 2.0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可以源代码或目标代表形式复制、创作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表演、转许可、分发作品及该等衍生作品。下游用户以源代码或目标代码形式复制、分发经修改或未经修改的作品或衍生作品时,应向接收者提供许可协议副本;保留所有声明;以显著方式提供修改说明,且可以采用与本许可协议不同的许可协议分发衍生作品。许可协议官网:https://www.apache.org/licenses/LICENSE-2.0
h. MIT License:MIT许可协议是适用于软件许可的宽松型开源许可协议。在遵从其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出版、分发、再许可、销售软件副本。下游软件在软件副本或实质性使用中,均应包含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许可协议官网:https://mit-license.org/
i. BSD-2 Clause:BSD-2 Clause许可协议也是适用于软件许可的宽松型开源许可协议。在遵从其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在进行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的前提下,可以源代码形式和二进制形式使用、再分发软件。许可协议官网: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bsd-2-clause
j. LGPL 2.1:LGPLv2.1许可协议是GNU宽通用公共许可协议,属于弱著佐权型开源软件许可协议。LGPL的本意是放宽GPL的著佐权条件从而使其能够用于库,以便使得上游开发者能够基于类似GPL的著作权型许可协议分发库。如果修改基于LGPL许可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代码在后续分发时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但,LGPL允许商业软件通过对类库以引用的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因此,基于LGPL协议许可的代码很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LGPLv2.1 的基本规则是,在专有应用中LGPLv2.1仅应用于动态链接库。许可开发者将LGPL-2.1视为“动态链接”版的GPL-2.0。但该规则仅是最佳实践而非条件本身。 针对“使用本库的作品”与本库链接后所创建的可执行文件,LGPLv2.1通过第6条提供了以下两个分发条件供下游用户选择:(1)6a条要求,分发者须提供LGPL-2.1库的完整源代码,并在“使用本库的作品”是可执行文件的情况下提供“使用本库的作品”的完整目标代码或源代码。分发者提供的目标代码或源代码应足以使用户能够修改本库并重新链接,以生成包含经修改的本库的可执行文件;(2)6b条要求,分发者须使用合适的共享库机制与本库进行链接。所谓“合适的机制”是指:(a)在运行时使用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已有的库副本,而不是将库函数直接复制到可执行文件中;(b)如果用户安装了该库的修改版本,只要修改后的版本与构建该作品时使用的版本接口兼容,则该作品可与修改后的库正常运行。即,动态链接是满足第6b条要求的最简单有效方式。许可协议官网:http://www.gnu.org/licenses/lgpl-2.1.html
k. GPL 2.0:GPL 2.0许可协议是互惠型(著佐权型)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其以具有“传染性”著称,即下游用户在分发衍生作品时仅可采用本许可协议。在遵从其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下游用户可以在任何介质上复制和分发软件源代码副本及其衍生版本。若上游权利人采用GPL 2.0,则下游用户在分发本程序衍生版本时,应以显著和恰当方式进行版权声明;保留许可声明;且只要分发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包括本程序或其衍生作品,则整体必须以GPL2.0进行许可。许可协议官网:https://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html
l. GPL 3.0:GPLGPL 3.0许可协议是GPL2.0的修订版本,其同样为互惠型(著佐权型)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且具有“传染性”。为澄清 GPLv2.0 的本意并使许可协议更符合21世纪的法律和技术背景,GPL3.0对GPL2.0进行全面重写。但二者只有以下几个实质差异: 衍生作品的定义、著佐权触发条件、是否明确进行专利许可、 混淆和禁用条款、 数字版权管理条款、《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条款、公司交易的影响。许可协议官网: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3.0.html
m. CC-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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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CC0 1.0:The Creative Commons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CC0)从表面看是对公有领域的贡献,而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许可协议。该协议明确拒绝许可任何专利权。若以该协议许可软件,则下游用户将会在上游权利人未许可专利情况下使用该软件,这有违开源的初衷。许可协议官网:https://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zero/1.0/
o. 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所有知识产权。所涉权利/权益进入公有领域,不为任何个人或团体所有。下游用户在使用相关材料时无需署名或遵守任何条款,即可对其进行自由使用、修改、再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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